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名下留有房产,继承人应如何保障其自身继承权?
【基本案情】
杜先生为一退休职工,六十年代与吴女士结婚,但是一直未领结婚证,其本人名下留有一套房产。杜先生近几年身体情况大不如前,且神志不清。杜先生老伴吴女士和其儿子担心,万一杜老先生过世,房屋继承手续是不是即无法办理,于是其专门向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律师析法】
经过律师对吴女士案情的详细分析,结合婚姻登记机关和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规定,针对吴女士担心杜先生名下房屋无法继承的问题,给出以下建议并提供以下具体实施步骤:
一、补办结婚证,完善婚姻手续
1、针对事实婚姻,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仅适用于1950年5月1日-1994年2月1日期间的事实夫妻;而对于1950年5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不予承认,也不再受理补办结婚手续;
2、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后未领结婚证的事实婚姻,法院不予认可。一般的处理原则是,案件受理前先补办结婚证,未补办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如何补办结婚证
1、如夫妻双方户口本标明有配偶的,仅需提供双方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婚姻证明,即可到当地民政局补办结婚证;
2、如夫妻双方户口本未标明有配偶的,除需提供双方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之外,还需提供其他证明双方已共同生活的证据、子女DNA结果检测等,后即可到当地民政局补办结婚证。
三、申请法庭指定监护人
1、因杜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法院指定的医疗机构对其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2、因杜先生仅留有儿子杜某某一个子女,故杜先生和其儿子的父子身份也需要进行法庭司法确认;
3、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如作为第一顺位的吴女士放弃监护权,法庭可指定其唯一儿子为杜先生监护人。
四、吴女士房屋份额可赠与给儿子、杜先生房屋份额只能等其死亡后继承
1、如法庭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在被监护人死亡之前除非确实为被监护人利益是不能处置杜先生房产的,杜先生儿子仅在杜先生死亡后方可继承;
2、吴女士在杜先生死亡之后,可选择放弃继承杜先生房产的方式,将杜先生房产份额也继承给儿子,而吴女士将自己份额赠与给儿子。
这样,既确认了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杜先生与吴女士婚姻合法性问题,同时也解决了吴女士房产份额所有权问题。更重要的是,避免了因杜先生万一离世导致房产无法继承更名的法律障碍。
【法律法规】
《民法总则》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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