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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乙等与马某某、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8-27 来源:http://www.huaronglawfirm.com/    作者: 律师事务所
王某甲、王某乙等与马某某、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王某甲、王某乙等与马某某、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审判时间:20150720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15)汴民终字第70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卫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甲。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乙。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白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邢某某。
   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段钧,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南天涯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雪映,任海南天涯科技公司法务部副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王某甲、王某乙、白某、邢某某因与马某某、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南天涯科技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2日起诉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马某某、海南天涯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对王某甲等四人的侵害,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该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马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8日,马某某通过其儿子的手机注册成为天涯社区用户“xczyxin”,并在天涯社区的天涯杂谈版块发布了一篇名为《为钱?为权?为色?古都开封的痛!!!!!》的帖子。该帖子首段内容为:“我叫马某某,身份证号4102**************。联系电话182********。本人自2013年6月24日开始以各种形式各种途径实名举报河南省开封县农林局。”所列明的个人信息均为马某某的真实个人信息。文中写明王某甲等四人有套取国家资金、挪用项目款、乱搞男女关系、拥有巨额财产、以权谋私等诸多违法犯罪行为,因向省、市、中央多次举报未果特将材料公布出来。该贴王某甲等四人发现后即于2013年11月18日向海南天涯社区科技公司投诉。海南天涯科技公司于当日删除该贴。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马某某发布的《为钱?为权?为色?古都开封的痛!!!!!》的贴子,描述了王某甲等四人套取国家资金、挪用项目款、乱搞男女关系、拥有巨额财产、以权谋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如内容属实马某某可向国家相关部门举报;如不属实则系马某某诽谤王某甲等四人;诽谤他人的则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无任何证据证明马某某发帖内容的真实性。且该贴在被删除之前的十日内已有近700人点击浏览,已经构成对王某甲等四人名誉权的持续侵害。海南天涯科技公司作为天涯社区网站的管理者,应对网站发布的文章,帖子履行监管义务。海南天涯科技公司依照规定制定了上网规则,在收到投诉后及时删除侵权的信息并保存了有关记录,已经尽到了监管义务。故海南天涯科技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王某甲等四人名誉权的侵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马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天涯社区论坛(河南)主页上刊登向王某甲、王某乙、白某、邢某某的道歉文章(文章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二、驳回王某甲、王某乙、白某、邢某某对海南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某某承担(此款王某甲等四人已垫付,待马某某实际履行时一并给付)。
   马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王某甲等四人在一审期间提供的公证书在程序和内容上均存在问题,该证据不能证明是马某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另外,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王某甲、王某乙、白某、邢某某答辩称:其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公证书是开封县公证处依法作出的,帖子的内容与海南天涯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证明马某某发帖的事实,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马某某侵权的事实。关于一审程序问题,农林局的证明及询问笔录是一审法院在一审庭审后以职权调取的证据,不需要当事人质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侵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南天涯科技公司答辩称:海南天涯科技公司在收到投诉后,已经按要求删除了帖子,已经尽到了网站的监管义务。海南天涯科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对网站的帖子一一审核,其监管义务仅限于在发现违法信息之后做出及时处理。故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王某甲等四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公证书是开封县公证处依法作出的,该公证书能够证明在2013年11月14日,在天涯论坛的天涯杂谈板块,有题目为《为钱?为权?为色?古都开封的痛!!!!!》的文章,点开该文章后,首段显示有:“我叫马某某,身份证号4102**************。联系电话182********。本人自2013年6月24日开始以各种形式各种途径实名举报河南省开封县农林局。”的字样,足以证明马某某发帖的事实成立。因在庭审中马某某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发帖的内容属实,其在网络上发帖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甲等四人的名誉权,一审判令马某某赔礼道歉并无不当,马某某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一审的程序问题,虽然一审期间在庭审结束后调取的证据没有经当事人质证,程序存在瑕疵,但因该证据并非本案的直接证据,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且马某某在二审期间对该证据进行了质证,故马某某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实事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莎莎
   审 判 员  孙玲玲
   助理审判员  胡朝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琛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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